新疆兵团:肉兔养殖“蹦”上致富路******
(新春走基层)新疆兵团:肉兔养殖“蹦”上致富路
中新网乌鲁木齐2月2日电 (戚亚平 胡彩艳)“家养三只兔,不愁油盐醋;家养十只兔,不愁棉和布;家养百只兔,走上致富路。”这是一首在当地职工群众间广为流传的“致富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九连职工郭云建把农闲时间用在养殖上,通过努力,摇身一变成了十二团塔南片区小有名气的“郭兔王”。
说起“郭兔王”的由来,就要从郭云建养兔开始说起。2019年,郭云建偶然在市场上看见肉兔销售行情异常火爆,便萌生养兔子致富的想法。回家和家人商量后,便在自家田边建起肉兔养殖舍搞养殖。
万事开头难,由于当时养殖技术落后,兔种老化,加上育肥技术不足,出肉率仅32%,郭云建养殖的兔子在市场上不受欢迎。
“养殖初期,无论是饲料搭配还是种兔选择,身边都没有经验借鉴,大多都是靠视频、书籍学习,没过多久兔子就开始大面积生病。”郭云建说,当时心里面确实也想过放弃,但是经过一番思考还是决定坚持下去。
十二团九连党支部知道此事后,做出决定,由九连连长张辉牵头,联系塔里木大学相关养殖技术专家,和十二团农发中心技术人员帮郭云建做诊断。
“当天就为郭云建开出了可行方案,并现场传授他技术。”张辉说。
作为连长,张辉也经常走访郭云建,帮他解决如销路、防疫等困难。
“我的创业之路一开始不平坦,充满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技术、场地等。”除请教当地养殖技术专家和人员外,郭云建经常到外地考察学习。
经过几年努力,郭云建成功总结出一套适合本地的肉兔养殖技术。兔子数量也从最初几十只,发展到如今800余只。
“养兔子最关键的就是要做好消毒、防疫,温度和饲喂,要防暑防寒。”如今说起兔子养殖,郭云建如数家珍,在生长过程中一定要仔细观察和记录,分栏管理,要保证兔子品种的优良。
郭云建介绍,兔子生长繁殖非常快,70日龄即可上市销售,出肉率可达65%左右。
“去年毛利润是四五十万元,净利润是十几万元,效益很不错,现在到处订单都来了,干起来也很有劲头。”郭云建说。
郭云建的养兔事业步入正轨,不但鼓起自己的钱袋子,也成为塔南片区自主创业的名人和榜样。
为带动更多职工走上致富路,郭云建决定扩大养兔规模,形成肉兔养殖产业链,同时还为有意向的职工提供繁育种兔和适龄母兔,助力职工增收致富。(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welcome购彩大厅地图 |